东方航空股票 西藏西囤商贸有限公司林芝分公司被没收违法所得23.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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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方航空股票 西藏西囤商贸有限公司林芝分公司被没收违法所得23.4元

    发布日期:2024-08-25 14:23    点击次数:94

      消息,近日西藏西囤商贸有限公司林芝分公司因销售不合格一次性使用口罩,被林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没收一次性使用口罩107个及没收违法所得23.4元。

      据公告内容,2023年11月29日林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产品质量抽查科移交的检验报告(报告书编号:AQJA123Z01054)。该报告显示,四川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检测院于2023年8月12日在西藏西囤商贸有限公司林芝分公司抽样了一次性使用口罩(型号规格:17.5CM*9.5CM白色),上述批次产品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过滤效率、口罩带及口罩带与口罩体的连接处断裂强力项目不符合GB/T2610-2016标准要求;依据《西藏自治区日常防护型口罩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版)》,判定本次抽查产品不合格。

      西藏西囤商贸有限公司林芝分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以及第四十九条,构成了销售不合格产品违规行为。根据行政处罚决定,林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西藏西囤商贸有限公司林芝分公司进行了没收违法产品及违法所得的惩罚。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林市监处罚﹝2024﹞7号行政相对人名称:西藏西囤商贸有限公司林芝分公司处罚类别:没收违法所得处罚决定日期:2024-01-11处罚内容:1.没收一次性使用口罩(型号规格:17.5CM*9.5CM白色)107个;2.没收违法所得23.40元。罚款金额(万元):0.000000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0.002300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违法行为类型:当事人销售不合格一次性使用口罩(型号规格:17.5CM*9.5CM白色)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的规定。违法事实:2023年11月29日我队收到产品质量抽查科移交的检验报告(报告书编号:AQJA123Z01054)。该报告显示,西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四川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检测院于2023年8月12日在西藏西囤商贸有限公司林芝分公司抽样了一次性使用口罩(型号规格:17.5CM*9.5CM白色),上述批次产品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过滤效率、口罩带及口罩带与口罩体的连接处断裂强力项目不符合GB/T2610-2016标准要求;依据《西藏自治区日常防护型口罩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版)》,判定本次抽查产品不合格。处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东方航空股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处罚机关:林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42600735542986J数据来源单位:林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42600735542986J数据更新时间戳:2024-0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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